全國首個 貴州省出臺礦山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實施辦法
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貴州省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這是全國首個省級多部門協同的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文件。
全國首個 貴州省出臺礦山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實施辦法
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貴州省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這是全國首個省級多部門協同的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文件。
一,近日,國家礦山安監局貴州局、貴州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省司法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貴州省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全國首個省級多部門協同的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文件,旨在健全貴州省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礦山領域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二,《辦法》適用于全省礦山安全監管、礦產資源監管、礦山安全監察等各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的涉嫌礦山領域安全生產犯罪案件。
三,《辦法》列舉了涉嫌礦山領域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10個主要罪名,對日常行政執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調查中的案件辦理、證據的收集與使用、協作聯動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比如,“日常行政執法中的案件移送”部分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程序、材料,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檢察機關相應監督等內容,以及案件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公安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內容;“事故調查中的案件辦理”部分明確了事故調查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要件等內容;“證據的收集與使用”部分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中收集證據的要求以及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論證等證據的救濟途徑等進行了規范;“協調聯動機制”部分明確了各部門間關于聯席會議召開、發布典型案例、相互協調支持工作及相互交流提升辦案水平等內容。